轉發中金所《關于加強中證500股指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監管的通知》
日期:2015-07-07 來源: 作者:金源期貨 點擊量:3500
關于中證500股指期貨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,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日內過度交易、頻繁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
(一)日內過度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
客戶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200手的,構成“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”的異常交易行為。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內開倉交易量不受此限。
日內開倉交易量是指客戶單日在所有合約上的單方向開倉數量。
(二)頻繁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
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達到或者超過500次的,構成“日內撤單次數過多”的異常交易行為。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單數量不受此限。
二、日內過度交易、頻繁報撤單行為的處理程序
1.客戶日內過度交易行為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,交易所于當日收市后對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,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15日。
2.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,交易所對客戶所在會員進行電話提示,會員應當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戶,并對客戶進行教育、引導、勸阻及制止。
3.客戶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日內過度交易、頻繁報撤單行為發生在同一會員的,交易所對該會員進行電話提示,發生在不同會員的,交易所對開倉交易量、撤單量分布最大的會員進行電話提示。
4.對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對客戶盡到通知、教育、引導、勸阻及制止義務的會員,交易所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采取提示、約見談話、下發監管警示函、下發監管意見函等監管措施。
由于會員未盡到相關義務,交易所已向會員下發兩次監管警示函的,第三次向該會員下發監管意見函,并向中國證監會提請減少會員分類評價分值。
本通知自2015年7月7日起開始執行。
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